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情况。《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办法》已挂网公布,将于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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