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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重合率自检》

又一省发文!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实施意见,EPC即将成为大趋势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8-10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审议通过的通知,该意见自2020年8月23日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至2025年,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全省培育发展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
二、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突破口,从政府投资项目开始组织试点,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试点示范工作建立江苏省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信息库。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中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观摩活动。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
四、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程咨询能力。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五、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
六、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管理。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可以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
七、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积极应用BIM技术,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应用BIM技术。
八、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九、在涉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图审、评优、永久性标牌等管理和技术文件表格及样式中,调整设置适应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相应栏目。
十、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经验,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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