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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